-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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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成熟的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重要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于1905年派5名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是大纲的正文主体部分:"臣民权利义务"9条,为正文的附录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君上大权主要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等。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主要有: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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