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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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考点三: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2.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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