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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监督--司法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导。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指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督、制约和控制客体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2.法律监督的分类
对法律监督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分类角度和类别大致如下:
(1)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①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②社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
(2)依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其中,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对立法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3)依监督内容不同,可分为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合法性监督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合理性监督以行为在合法基础上是否公正适当为标准。前者是最基本的监督,后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
(4)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①监督主体与对象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的监督是纵向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处于同一层级的监督是横向监督。②监督主体与对象共处同一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内部监督或同体监督;监督主体与对象分处不同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外部监督或异体监督。
(5)依监督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3.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1)国家监督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的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对象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此处所指主要为前者。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包括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对日常行政工作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备案、审查、改变或者撤销等方式进行。至于日常工作监督,则主要依行政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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