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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5 20:05:51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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