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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临河区解决未安置退役士兵公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6 22:13:01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对我区遗留未安置退役士兵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形式予以一次性安置,现将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范围及对象

1992年-2000年期间入伍,持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及2000年-2011年期间入伍,持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均在安置范围内。已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城镇户口占农村指标入伍及本人提走档案的退役士兵不在安置范围。

二、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

1.安置方式: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去向:乡镇、办事处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42人,军分区警卫执勤人员(工作地点为城关镇远景村)24人,林业局(林业和园林管护人员)10人,教育局(学校保安)20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大楼保安)8人,民政局(养老机构管护人员)4人,扶贫中心(工作人员)2人。

三、工资待遇

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11]40号)和《关于调整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标准的通知》(巴人社发[2017]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录用方式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参加区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的退役士兵分配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填报志愿情况分配到岗。

五、相关事宜

1.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未参加此次区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的退役士兵分配考试及参加考试后不服从分配的,在2017年6月底前到区民政局安置办按规定领取相应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领取相应自谋职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区政府将不再进行安置。

2.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请于5月26日至27日到区民政局安置办(3012室)领取准考证并填报志愿,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联系电话:0478-8227445;13088492626

特此公告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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