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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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此埋单,那么此举不但有悖责任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而且更会助长企业在环境污染责任承担方面"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
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6月12日《法制日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专业术语上,是指污染环境的被保险人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保护环境、受害人救济、企业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也正因如此,美国、德国、瑞典等不少欧美发达国家,才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尽管我国早在2007年就开始试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希望借以改变环境污染后企业因资金匮乏不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难题,但由于不是强制推行,该保险制度试行10年来不但没收到预期效果,反而还形成了"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恶性循环。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而肇事企业承担的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赔偿基本都由国家承担。在此现实语境下,将在实践中叫"好不叫座"的环境责任险改为强制险,不仅有助于补齐法律短板,而且更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企业污染国家埋单"的环保困局。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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