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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罚之刑罚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3 20:39:03

 【考点背景】

刑罚的制度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多半是以记忆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刑罚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这一章的学习建议以记忆为主,和其他知识相结合进行巩固。

【考点结构】

(1)什么是刑罚?

所谓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也就是指违反了刑法后,根据法律要受到的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主刑有什么?

主刑是指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也就是说五个主刑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进行多项选择。

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最轻的主刑,一般期限是三个月到两年,由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监督和看管。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一般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到六个月,属于短期自由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适用范围最广,六个月到十五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而且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死刑最为关键,尤其要注意把握死缓这个制度的特殊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又不执行死刑的,则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附加刑有什么?

附加刑是补充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和主刑不同的地方在于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在这里要注意其名字叫做罚金,而不能叫做罚款,否则容易造成与行政处罚的混淆。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考点运用】

对于刑罚论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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