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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4-27 08:58:15

   2018年广东省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1、广东省军转干部接收条件是什么?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三)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安排参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穗军转【2008】32号)执行,即:1、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2、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军队转业干部行政职务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军转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1998】国转办字26号)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

  《关于确认部队转业干部平时参加缺位竞争上岗和晋升任职资格问题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答复如下:部队转业干部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中,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地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来确定其任职资格。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4、关于军转干部津补贴执行的问题?

  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三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

  (二)考试。1.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2.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3.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4.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5.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6.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1.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3.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其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项目评分,仅适用于因受处分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按1年计,满1年按2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4.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对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范围,实行考试考核安置。5.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6、团职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是什么?

  答:我省目前对团职和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采取网选的形式,军转干部根据"广东省军转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公布的岗位计划,个人填报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先选先定的原则,在规定时间选取军转干部,未被选取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如省直单位采取的就是网上双选。第二种是采取现场双选会的形式,由用人单位先行遴选军转干部,未落实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如广州、珠海等市;第三种是考试考核选岗,安置地组织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按考试考核总分(或考核分数)高低,由军转干部依次选择岗位,未落实岗位的由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

  7、广东省自主择业安置条件有哪些?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4、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户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户口;

  2、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额补贴

  1、国家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进一步明确:"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省政策:《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军转【2001】324号),明确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进一步明确我省经济发达地区有差额的要发给差额补贴。据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和韶关、湛江、清远市,共12个市先后发放了退役金差额补贴或地区补助。

  (二)医疗保障

  国家政策:《印发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以下简称国转联8号文)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三)住房补贴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养老、失业保险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独生子女费

  国家政策:《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计发。"

  (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国转联8号文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9、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是怎么安排的?

  因军转安置工作要到安置当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各地军转干部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底或第二年初举行,主要依托各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培训为脱产培训,时长约1-3个月,经费为3300元/人。

  10、军转干部转业当年未参加培训,第二年可否继续参加培训?

  军转干部因工作任务问题,不能参加当年组织的培训,由接收安置单位申请,经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第二年的军转干部培训。

  11、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是怎么执行的?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规定: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住建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2、关于军转干部车补是怎么执行的?

  车改交通补贴问题请向制定该政策的牵头单位咨询。

  13、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是怎么执行的?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不属军官转业安置处业务范围(广州等市除外),由厅人力资源市场部门办理。

  14、军转干部立功授奖等荣誉补贴是怎么发放的?

  《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六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具体由总工会和工资部门解释。

  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5、关于士兵安置及待遇的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和待遇问题,不属于军官转业安置处业务范围,由民政部门办理。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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