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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南省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办法(参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21 11:17:25

 一、指导思想

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全面推行对口分类、公开计划、量化评价、依分排序、自主选择、指令分配的安置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接收条件、安置计划、考试方案、考试成绩、考核计分、分配结果,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注重德才表现,注重工作实绩,将军转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挂钩,健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统一评价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促进阳光安置与人才合理配置相统一;坚持工作需要与本人志愿相统一,发挥好其优势专长,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合适岗位,积极为他们在新的岗位干事创业、服务社会创造条件,促进军转安置工作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 二、程序方法 计划分配辈队转业干部安置,按照对口分类、公开计划、量化评价、依分排序、自主选择、指令分配的程序进行。 (一)对口分类 根据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专业特点,对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采取量化评价、自主选择的方式安置;对于中央驻豫单位、政法部门(国家安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机要保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可优先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采取双向选择、对口安置的方式安置。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等级,区分正团级(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副团级、营级(含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连排级、专业技术9级及以上干部等类别,作为制定分配计划、核定行政编制、分类依分排序的基础。 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法官检察官转任条件以及自愿要求到企业工作的,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可直接对口安置,不再参与安置流程。 (二)公开计划 1.制定下达预分计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职务等级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行政编制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的规模、专业特点和需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预分计划下达各接收单位。 2. 核定分配计划。接收单位对预分计划进行细化,对使用事业编制的预&计划要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单位名称和单位性质,在规定时间内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审定。 3. 公开分配计划。分配计划审定后,适时公开并通报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 (三)量化评价 对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评价,对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依据,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 (1) 军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2) 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正团级计68分,副团级计58分;正营级计50分,副营级计44分;正连级计38分,副连级计34分;排级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3) 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4) 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级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5) 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5分,超过5年的,每满1年加1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6) 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计分满分为5分。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或系国防生毕业后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计1分。 量化考核工作严格依据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考核依据。在部队服现役期间的考核要素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时间,其中,滞留且列入下年度计划分配的,其任现职级年限截止到首次滞留当年退出现役时间。教育培训情况计分办法,由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教育培训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2. 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务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阅试卷的方式进行。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原则上不设考点。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配合。 3. 综合成绩计算 (1) 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计计分,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 (2) 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量化考核结果的50%和各科成绩的50%累计计分,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X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X50%+申论成绩X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成绩计算完毕后,统一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评价表》,并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本人对量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省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进行联合复议。各项评价结果符合实际,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和本人所在部队共同签字确认。 (四)依分排序 按照量化评价综合成绩高低,分类依分排序,确定各职务等级人员相应安置资格。量化考核成绩、各科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①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时间长短,②军龄长短,③职务等级高低,④任现职级时间长短的顺序,依次排序。 分类依分排序结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分类依分排序结果确定后,可优先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单位,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择优选择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有特殊专业需求或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相关测试的接收单位,可提前测试。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再参加自主选择环节。双向选择未完成的分配计划,纳入依分自主选岗环节。 (五)自主选择 1.自主填报志愿。组织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依分排序确定的安置资格,自主填报《安置单位(岗位)志愿表》(可下选,不可上选)。每人限报1个志愿。 2.自主參加竞岗。同一分配计划选报志愿人数大于分配计划数的,组织竞岗面试。竞岗面试实行100分制,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接收单位,按照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统一组织。竞岗面试成绩与量化评价综合成绩按7:3的比例计算最终成绩,按最终成缋高低依序确定接收人员。同一分配计划选报志愿人数小于等于分配计划数的,纳入依分自主选岗环节。 3. 依分自主选岗。以上环节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依分排序结果,在相应空余分配计划中依分自主选岗。军队转业干部对自主选定的接收单位签字后,不得更改。依分自主选岗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收单位全程参与,结果予以公示。 (六)指令分配,保底安置 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程序参加量化评价、自主选择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保底安置,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相应剩余分配计划中进行指令性分配。不服从指令性分配或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七)定岗定职,兑现待遇 安置流程完毕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及时将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及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应在接收案10日内,填报《军队转业干部定岗定职情况表》,报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汇总,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报到通知发出30日内,接收单位要安排军队转业干部报到上岗,下达任职通知,办理编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入户手续等,保证各项待遇及时兑现落实。按照豫发〔2016〕24号文件确定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等级时,对滞留人员,其任现职级时间计算截止到首次滞留当年退出现役时间。滞留人员名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部队转业移交部门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省全面推进对口分类、公开计划、量化评价、依分排序、自主选择、指令分配的阳光安置办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落实中发〔2016〕13号和豫发〔2016〕24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健全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确保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裁军30万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各接收单位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配合,认真落实分配计划,按要求无条件接收好、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政策,坚持原则,讲规矩讲纪律,廉洁自律,履职尽责,严格按规定程序标准办事,积极创造风清气正的安置环境。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服务保障。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军地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千部教育引导,积极宣传安置政策和安置办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改革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四)本细则适用于团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操作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对于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收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可适当简化程序。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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