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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省军转干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参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26 12:47:10

 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一)军龄计分:每年计2.5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的,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行政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行政或技术移交方式确定计分,不重复计分。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以上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三)任现职级时间计分:实行任现职级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级未满3年的不加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现职级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2分;大专计3分;本科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学历等级核定,不累积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相关材料应齐全。 (六)综合表现计分: 1、奖励计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被原各大军区、原军兵种、武警部队授予荣誉称号计45分;荣立部队个人一等功计40分;荣立部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5分、第二次计3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军队改革后,按新编制体制相应的表彰奖励权限执行,下同)。 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一等功、二等功,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原军区、原军兵种、原各总部、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受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5分、40分;获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分、10分、5分。 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计20分、记一等功计12分、二等功计8分、三等功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4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惩戒减分:现役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分值。因同一事件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七)政策照顾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计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4分;在二类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1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6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8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7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五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2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2分;在六类地区、西藏自治区、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23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4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相应类别满10年计分标准的年平均分的60%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计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2、参战计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一次作战计30分。 3、伤残计分。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10分,9至10级计8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6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5分,9至10级计4分。 4、完成非战争军事行动计分。参加国际维和、海军护航等国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6分,最高不超过12分。参加国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3分,最高不超过9分。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界定,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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