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军人转业 > 军转公共基础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复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18 17:35:55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从概念上分析,行政复议是由“民”开启的,涉及的主要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可以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里面涉及两个重要知识点: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1.适用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规定总结):

  (1)具体行政行为;

  (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调解)。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总结:职能部门——本级政府OR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海关、金融、税务、外汇和国安——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例如:县公安局——县政府OR市公安局;市海关——省海关)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总结:乡、县和市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例如:县政府——市政府)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总结: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本身——不服——国务院OR诉讼)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总结:派出机关——派出的政府;例如:街道办——县政府)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总结: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部门OR部门的同级政府;例如: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OR县政府)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总结:有授权——政府OR;例如: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OR县政府)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总结:两个以上——共同上一级;例如:县公安局和县教育局——县政府)

三、行政复议的时间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总结:知道之日60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口头书面都可以,复议机关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受理之后60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四、行政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总结: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也有例外)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总结: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民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总结:民免费)

责编:李宏峰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