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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滥用职权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11:34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滥用职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1.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法条竞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
  例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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