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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解析:二重的因果关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38:35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第一,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中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而是其中一人投放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如果查清由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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