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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紧急避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42:08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紧急避险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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