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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危害后果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43:20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危害后果
  (一)概念与特征
  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二)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
  (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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