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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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人是有其法律思维的,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价值判断。
选项C说法错误。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是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相联系的,法不可能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有些社会关系(如人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涉足其间。
选项D说法正确。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超越人们的能力范围来改变社会,因此,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责编:文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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