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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论文:科技投融资特点与其体制建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30 18:10:42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生产率和收入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但也有很多最初相当落后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缩短了自己和先进国家在生产率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异,成功实现了"赶超"①,尤其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赶超的过程中,政府研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促进创新投资的政策将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1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科技投资的特点

1.1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赶超时期科技投资的数量特征

在过去的40多年里,韩国科技投资对经济增长和人力资源贡献突出。2007年韩国研发支出为313亿美元,研发投入强度(R&D/GDP)为3.37%,政府研发支出占比为27%;台湾研发支出为约100亿美元,研发投入强度为2.6%,政府研发支出占比为30%,上述数字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从总量上看,韩国和台湾研发投入在赶超阶段呈爆发式增长,研发投入强度也上升较快。从政府和私人研发投入的比重看,由过去的政府主导逐渐转变为企业主导。

1.2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赶超时期的科技投资重点

图1总结了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技术创新的轨迹,笔者将赶超阶段分为3个时期:前期、中期和后期,不同时期科技投资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1.2.1赶超阶段的前期(20世纪60~70年代):研发投入较少,构建以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体系20年代60年代后,韩国的经济结构开始从以劳动力密集型工业、轻工业为中心向以重化工业为中心的产业结构转变,通过引进技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框架。在这一时期,韩国的研发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研发投入与私营部门研发投资之比一直维持在80∶20左右。随着重化工业的快速增长,韩国国内产生了对机械、电子、化工、能源等领域专门研究机构的强烈需求。为了满足这些技术需求,韩国开始大量设立政府管理的科研机构。此外还在这一阶段强化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组织管理。台湾从经济开发初期起,选择了引进的道路。首先利用"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如美日企业到台湾进行"飞地式"的初级组装加工,建立产业框架。随后通过台湾本土企业为外企配套加工,或本地人士在外商企业的工作经验,以"干中学"形式初步掌握产品知识和累积制造管理经验。

1.2.2赶超阶段的中期(20世纪80~90年代初):强化核心领域的技术创新在这一时期,韩国由引进转向消化和学习阶段。由于政府以往过分突出重型工业,使得经济结构失衡,社会再生产比例失调。随着企业研发实力的增强,韩国的研发活动逐渐由政府行政行为转变为企业的自发行为。1980年,韩国政府与企业的科研投资之比下降为52∶48,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日渐增强。韩国在推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时并不是齐头并进的,而是选择若干个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的科技领域进行重点投入,支持该领域的企业进行重点科技攻关,尽可能地在局部领域形成科技创新突破,进而带动相关产业技术的发展和国家整体科技实力提升。这一阶段,政府重点推动大规模的技术引进项目与高科技引进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和促进之上。为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公共研发机构、企业与大学三者之间的技术合作。在此阶段,台湾1982年确定了资讯科技(微电子)、能源科技、材料科技等八个领域的策略性科技。除后二项外,大都是当时新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和各国(地区)经济竞争的焦点。90年代,根据"科技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加强科研机构与民间企业自我并发等手段,大力发展---资讯、材料、能源、机械等"实用新技术"。

1.2.3赶超阶段的后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和引进人才,提升国家的技术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由引进消化转向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并举。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韩国的企业研发投资大幅度增加,此时的政府研发投资与民间科技投资之比转变为20∶80左右。同时为了摆脱这种以引进和模仿为主的产业技术模式,韩国政府加强了对基础研究的重视,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20世纪90年代是台湾科技崛起的关键时期。自1991年以来,企业研发投入占优势,这反映了台湾企业具有从事R&D活动和使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明显优势。在赶超阶段后期,台湾当局的科技投资一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协调发展,二是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2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促进科技投资的政策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赶超成功之处在于,在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培育了自主创新能力,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培养出了本土资本为主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在接受国际产业化转移过程中锻炼出来高素质的队伍,形成了产业聚集效应。

2.1财税政策

2.1.1改进科技计划及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科技中期预算制度

韩国将中长期预算作为中长期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逐年向前滚动,科技计划与预算编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编制计划的同时编制财政预算。为使科技项目落实并切实产生效益,台湾当局按照"专家为主、指针为辅"的原则,建立了严格的"管考作业"(即管理与考评制度),对科技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2.1.2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韩国法律规定各部门可以在高出国外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对于国产新技术产品,韩国实行政府首购制,特别是在汽车和电子类产品中尤为突出。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一些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政府实施收购,并出资支持中试和产业化。法律还规定,公共机关要参照本部门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计划,报国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2.1.3鼓励研发的税收减免

韩国实施了一系列的鼓励研发的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公民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根据转让或租赁对象的不同免征或者减半征收所得税;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等。在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引进或使用国外的专利权等,可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办科学工业企业免征1年的所得税。科学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土地税,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公民以个人创作发明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给台湾境内公司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免于计入综合所得额课税;对从事科技和学术研究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等多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1.4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韩国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中小企业为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新产品而支付的研发和实验费用准许在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

2.2金融政策

2.2.1政策性贷款、技术开发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

韩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主要有政策性贷款、技术开发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等形式。政策性贷款以低息向企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开发基金指用于对特定部门的技术开发活动进行支持。台湾地区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措施,激励企业扩大对科技产业投入,包括鼓励业界募集投资台湾知识产业基金;为各科技型厂商提供研发优惠贷款、生产设备等研发环境贷款,以及建构研发中心贷款等各项融资措施;政府通过创新研发补助和低利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2.2扶持和发展风险投资

韩国和台湾地区都高度重视发挥风险投资等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及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政策工具激励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体制和环境包括机构设置、法律法规、科研体制改革、风险资金、孵化中心等等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布置,此外还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台湾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企业超过60%,政府支持中心企业投资开发公司百分之百投资于中小企业。

2.2.3建立高科技资本市场

韩国KOSDAQ市场定位于为了配合政府拉动、促进高科技和创意行业的政策而设立的资本市场,对于高科技企业在上市条件、门槛方面给予了充分考虑,以此促进韩国高科技行业发展。台湾于1994年成立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OTC),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台湾二板市场遂告成立,成为台湾中小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平台,以及创业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

3政策建议

3.1科技财税政策

3.1.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虽然《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进步法》都明确规定了有关财政科技经费的稳定增长要求,但在落实中缺少抓手,考核指标尚未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并未形成。在新的财政预算科目下,建议设计和明确对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可考核指标。一是参照《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的相关规定,明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具体内容;二是要明确财政科技支出的法定增长指标,以使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能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三是根据科技部门的职能范围,设计与之匹配的预算支出科目归集口径和考核指标,以保证科技部门归口的科技事业费稳定增长。

3.1.2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建议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和承担单位,采取相适应的资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社会科技投入的杠杆作用。探索和完善包括前资助、后补助、政府补贴、奖励在内的无偿性资助体系,根据项目类型、承担单位、政策目标、企业成长阶段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无偿资助方式。探索和建立包括偿还性资助、债权、股权投入等在内的权益性资助体系,为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股权或债权资本。完善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高企优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在内的政策性优惠体系,加大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提高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3.1.3加强财政直接投入与税收间接优惠的协调

协调财政投入与税收引导的关系,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科技产品,应该发挥财政直接投入的优势,在对于市场能发挥配置的私人产品领域,税收引导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一是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取消研发领域限制,对所有研发活动实行"普惠制"优惠。二是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对主持和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与产品的科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3.1.4更加注重人力资本投入

过去国家科技计划注重"物"的投入,项目经费主要花费在购买科研仪器设备上,而对"人"的投入严重不足。现行制度规定,科研人员费用不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其实许多科研项目(如信息化软件类科技项目)的研发费用大部分是人员经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负担,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应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适当列支人员经费,并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另外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多渠道吸引和募集社会资金培养人才。

3.2科技金融政策

3.2.1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

一是要充分重视天使投资的作用。积极鼓励开展天使投资活动,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并通过构建网络和信息平台、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区域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措施完善天使投资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国有创业投资的先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国有创业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探索建立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激励和约束制度、资产管理和交易制度。三是进一步破解风险投资运作的体制机制障碍。。

3.2.2完善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是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是要引导商业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通过政府增信和风险补偿方式,对资信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三是要加快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使其为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四是要充分利用保险资金,创新科技保险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等提供风险保障。五是要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作用。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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