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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理中的法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5-18 10:38:18

 当我们看到什么是法治时,我们可能想到的是什么是法律。我在刚开始接触法律的时候,老师曾经给我讲过,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著名《法律篇》中提起的,被后人广为流传和采纳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经过了法学本科的学习,我慢慢的明白,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福祉。而法治,特别是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好的载体。
  一、什么是法治
  (一)法律至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从侧面也反映出了法治的首要内容,法律至上,即法律应该是治理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公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宪法和法律应高于公权力。所以我们在回归柯克的那句话,法律即国王是错误的,相反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二)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
  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施法律,是为了人民遵守法律,而人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该法律是一部良法,所谓的良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得公平正义。
  (三)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中,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利,而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人的人权是一个人的最高权利。只有保障人权才能让人民真真切切感受到存在感,价值感,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四)司法公正与权威
  就像霍姆斯所说:"我们要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我们古人也曾经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于我想法治不仅应该是良法,保障人权,还应当保持司法的公正。这使我想到了于兆波老师在法理课堂上讲到的一句话。"快的错误的裁判,有时要比正确的慢的裁判要好。"我是反对这句话的,虽然可能包含了法理中的时间成本。但我想到是公正与效率。如果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我们就可能就会转变,司法的公正远远要比效率珍贵的多。这里面更多的包含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旦打破人民对这种法律的信仰时,那么司法公正将很难实施。
  二、法治的核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强调主权在民。然而如何实现法治的核心。这使我想到了于老师上课讲的,程序正义,这不仅使我想到了《苏格拉底之死》这个故事: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亵渎神圣,最后被判处服毒自尽。而当他的弟子都劝他往国外逃跑时,均遭到他严正的拒绝。他当着弟子的面从容的服下了毒药。在苏格拉底死之前,阐述了他作为联邦公民的想法,他认为虽然判决的实体性结论是错误的,但据以做出的结果却是合法的。因此他作为联邦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这也从反面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识对一个城邦和国家的重要性。我们知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不可偏废,但我们要实现法治,首先要注重程序正义,并且这种程序的正义要以看的见得方式。然而我们也知道程序正义并不一定代表着结果正义。例如生活中的"同案不同判可能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并且众多的单行法将使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判查询成本较高。
  我想我们在谈到法治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联想到,上课老师所讲的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与社会自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人情,以及法治是值得人信仰的。以及老师所讲的,天理,国法,人情。所谓的天理是一种自然地权利,自然地秩序。中国所讲的天理与西方所讲的自然法相似。而国法相当于西方人所讲的制定法。在我们古代社会,道家认为法之无法,法乎天然。法是从道中演化而来的。所以法要符合天理。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天理就是公平正义。公平与善乃是法律之法律,这句话是最好的写照。无论法律如何变,法律的目的和裁判的目的永远不会变。我们现在在司法中习惯于用案结事了,但我们如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真正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指案结事了。因为司法最终的目的是公正而不是了事。而人情本意是指人的七情六欲,现在我们的理解是人情是指人文关怀。在司法的实践中我们要抛弃导致不公的私情,但是法律又不是冰冷冷的法条,我们更要体会对民众的关怀,特别是对弱者的关怀。在我国,法官要对民众有关怀的情怀,有对弱者的关怀,更要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利益。唯有秉持这样的情怀,才能拉近法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讲的天理,法律的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以一种正义的信念,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所谓的国法就是要嚴格的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像周五我们听的讲座中主讲老师给我们所讲的,一份好的判决书,一定要符合法律,富有人情味。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三、法治思维
  我们之所以没有认真对待法治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缺乏一种法治的思维方式。中国这个熟人的社会,因情而生成事,也因情而坏事。而现代中国的法治思维,并不那么可观。所以现阶段的任务之一是建立法治思维的规则,那么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尊重法律的安定性与普遍性的特征。只有法律明确确定,才能给人们提供一种行动的指南。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治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渗透在我们生活的点滴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的思维.让我们用法治的思维去解决法律的纠纷,用法治的思维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后将法理,国情,天理有机统一起来。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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