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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受到伤害,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25 18:45:58

 【案例】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甲,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批评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甲回家后又受到母亲的批评,之后,甲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甲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甲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生甲系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正确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监护职责。而学生甲的母亲身为其监护人,疏于发现学生甲情绪失控、思想偏激的心理状态,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学生甲的母亲应对其自杀行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生因自杀、自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认定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由于学生甲是在家自杀身亡,�于学校的监管之外,学校不能预见到其实施自杀行为,因而不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案例】孙某和赵某系同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下午放学后,两人在回家途中打斗,孙某情急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赵某刺伤后逃回家中。赵某被其他同学送往医院救治。法医鉴定赵某系重伤,已经超过14周岁的孙某被逮捕。赵某的父母认为,孩子是在放学途中受害的,学校对学生的监管责任没有完全履行,应对赵某的受害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将对自己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孙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应依法承担因孙某伤害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例中,因孙某与赵某互相打斗并造成赵某受重伤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地点是在校园外,且是在放学途中。因此学校在此伤害事故中并无不当行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小东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按照学院与某公司签订的人才培养协议,他来到某公司实习。一天上午,小东乘坐该公司的车辆外出洽谈业务。当汽车行驶至外环线时,司机因躲闪其他车辆而撞上了大树,造成小东等3人受伤。小东将某公司、学院和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点评】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先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并据此确定责任各方的赔偿比例。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有关保险,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替代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有关保险,或者保险赔偿数额不能全部弥补小东所受的损失,则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各方的过错大小分担。 
  由于小东实习期间的工作地点在某公司,已脱离该学院的管理范围。按照某公司与该学院的协议,实习期间由某公司指派指导教师。而该学院无法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且小东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外出洽谈业务的途中,是学院无法预见的情形,故该学院对小东在实习过程中所受的损害,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小东与某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计算小东的实际损失,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计算赔偿数额。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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