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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 评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14 12:48:14

摘 要: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涉及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婚姻财产分配问题对婚姻家庭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缺乏婚前与婚后财产分配规定,只对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进行了规定,而这些规定之中也有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探讨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的不足与缺失出发,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能对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婚姻;婚姻财产制度;制度完善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和保证,因此完善婚姻财产制度对于保证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财产分配制度的规定却并不尽如人意,而根据《婚姻法》中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根据其形式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但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婚姻法学理论将夫妻财产制度归纳划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本文主要针对个人财产制度进行探析。    夫妻个人财产制,也称夫妻保留财产制,是指排斥夫妻共有关系,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制度。其实质是确立个人财产所有权,因其通常相关个人身份不可分离,不宜双方共同共有。其具体内容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增补个人财产内容    我国《婚姻法》中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明文穷举式的列出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这项改进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规定太过狭窄,生活实践之中存在诸多法律无法穷尽的状况,因此该规定其实并不能完全保护个人财产,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家庭收入的多元化,心理观念的转变,婚姻关系的财产制度原则也逐渐趋向民法化,物权观念渐渐加强,对个人财产重视的提高,都决定了若不能有效保护个人财产,保证个人自由完全的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将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对于个人财产内容,不应穷尽列举,而应作出概括规定,并合理补充个人财产内容,明确其与共有财产的界限,因个人不同,行使财产权利的意义与效益也不同,因此应该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合理区分开来,才能有力的保护个人财产、第三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    二、明确个人财产合理范围    我国《婚姻法》个人财产中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项看似平常,然而专用生活用品若为普通的生活必需品等,并无可争议之处,然而因夫妻双方各自的价值迫求与生活质量的要求不同,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可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形。例如一方购买的昂贵的名牌衣物、眼镜、手表等物品,虽然性质上属于一方生活专用品,然而其包含很大的经济价值,若是一方购买该类物品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划分财产范围时,笼统的将此类物品归属为一方所有,则对另一方是不利的。    因此,应当合理界定生活专用品的范围,排除一方利用此项恶意侵占、损害另一方财产的可能,保证财产划分的公平。    三、明确提出离婚或分居期间个人财产所有权    夫妻在提出离婚或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然而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依照合理意愿,应当属个人所有,当然此意愿不排除子女抚养义务、共同债务承当等内容,然而婚姻法中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因此应规定婚姻一方正式提出离婚或者分居,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财产,完全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不享有平等支配权,对于另一方的个人负债,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财产范围内,也不负有承当责任。    四、保护个人财产更应注重公平    《婚姻法》虽规定了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然而夫妻关系始终有别于其他民事关系,其共同生活的形式也决定了财产混合的发生。然而我国婚姻法中的个人财产制的规定中对此却没有提及,例如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然而一方无偿进行维护、管理、甚至投入财力人力进行维修,按揭付款等,然而此项财产却依然属于一方所有,显然对无偿投入的一方是不利的。    因此,可在此种情形下适用民法中的添附原则,赋予投入的一方以主张其因投入而取得的相应财产份额及其增值、孽息的权利。此外,还应着重指出的是虽然现代社会个人独立性不断增强,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弱化,然而婚姻关系始终区别普通民事关系,婚姻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以及对家庭付出的不对等,都决定了完全的个人财产制所带来的是真正实质的不公平。    婚姻财产分配虽有许多适应民法原则,然而婚姻产生的基础、宗旨与功能都与其他民事关系不同,因此尽管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制度,对基于婚姻的财产分配,较之其他民事关系的财产分配,更应注重实质公平。更多的关注婚姻本身的弱者的利益,对家庭贡献多少,过错方补偿或赔偿等,在此基础之上兼顾个人财产利益。而非完全基于物权的法律规定与分配,更不应过分强调等价有偿,才能保护婚姻存在的原旨,实现婚姻的社会功能。    而共同财产制最能反映婚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本质特性,却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而约定财产制又有悖于婚姻伦理,约定财产制度正好弥补了两者规定的缺陷与空白,最能体现夫妻双方意愿,符合婚姻实际,因此更有利于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减少基于婚姻关系解除、第三人债务等引起的纠纷,因此应该更多的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综上,对于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改善首先应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制度,立足我国婚姻实际现状,尊重传统风俗,注重司法实践,同时注意吸收国外相关立法,才能日趋完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1]朱猜《婚约财产相关问题研究》 经济与法出版社,2011 (4)    [2]刘丛《对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的定性研究一一浅析婚姻财产赠与》 知识经济出版社,2012 (9)    [3]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享息之归属》 法学出版社 2010, (12)    作者简介:孙华,江西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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