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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专业:法学知识-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7-23 20:07:1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1)概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条件:

A.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B.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经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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