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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知识易错点(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04 22:56:18

 名词解释:

  1、民法

  2、民事法律关系

  3、监护

  4、民事权利能力

  5、民事法律事实

  6、诉讼时效

  7、法定代理

  8、复代理

  9、表见代理

  10、种类物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14、用益物权

  15、抵押权

  16、动产质押

  17、财产所有权

  18、相邻权

  19、共同共有

  20、要约

  21、合同

  22、缔约过失责任

  23、不当得利

  24、无因管理

  25、留置权

  26、提存

  27、人身权

  28、名誉权

  29、合伙

  30、代位继承

  答案: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为其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担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3、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4、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25、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财产时,同该财产有关联的债权在获得清偿前,对该财产享有扣留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6、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制度。

  27、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8、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9、指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0、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名词解释

  31、遗嘱继承

  32、违约民事责任

  33、抵押

  34、定金

  35、质押

  36、承诺

  37。人格权

  38、人身自由权

  39、转继承

  40、遗赠扶养协议

  41、可撤消合同

  42、隐私权

  43、公平责任原则

  44、侵权行为

  45、侵权责任

  46、保证

  47、连带责任

  48、抗辩权

  49、平等原则

  50、代位继承

  51、法人

  52、财产关系

  53、不可抗力

  54、要式法律行为

  答案

  31、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 继承方式。

  32、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3、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权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34、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交付于他方的金钱。

  35、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供作债权受偿之担保的一种物的担保形式。

  36、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7、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38、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39、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制度。

  40、指又遗赠人与抚养人签定的,由遗赠人指定将其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由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41、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42、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3、指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4、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45、只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 民事法律责任。

  46、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47、指根据法律或有效合同,自己应承担的与自己有牵连的他人的责任。

  48、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49、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50、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51、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53、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4、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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