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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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例题2: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四、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抵押这一从合同也就自然无效。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标的物价值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争议解决的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例题1: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债权债务合同的。
B、主合同
D、特殊合同
解析: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例题2: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五、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抵押合同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例题: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B.15
D.30
解析:这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为价值权而非实体权。设定抵押权后,并不转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成立后,房地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的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例题:下列关于抵押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B、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不用通知抵押权人
D.房地产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无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七、房地产抵押的受偿
抵押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抵押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应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依照主合同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义务。房地产抵押合同一经签订,签约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对抵押物拍卖的,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合同,拍卖抵押物,并用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得到补偿,而不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来源:233网校-房地产估价师责编:xuetuyiming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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