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精析
来源:233网校2010年10月23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本章的重点和易考点包括:
2)有关民法的内容。
二是民事权利的分类,要掌握两种分类方法及具体分类内涵、特点,即“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如2005年的试题中,有一道有单项选择题: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B.知识产权
D.撤销权
三是要清楚自然人的分类。也就是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我们关键要搞清这三类自然人的范围:①从年龄上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从能否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来划分,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记住一个是“不能完全辨认”,一个是“不能辨认”。
3)要掌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
只有掌握了下述内容:“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这道题才能做正确。
这是一道涉及计算的判断题。我们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为3000万元×20%=6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企业先支付了700万元定金,对于超出600万元的100万元,则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A.地役权
C.抵押权
E.质权
5)要搞清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②性质、特征:物权是对事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是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④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
⑥权能: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具有请求权和受领权。
⑧实现方式:物权是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是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来源:233网校-房地产估价师责编:txl评论纠错
大家好!我是会计专业的,今年想报考房产估价师,不知道难度大不大,该怎么样复习,请各位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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