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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考点: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殊性分析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8:18:05
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考点: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殊性分析 来源:233网校2014年11月11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损害赔偿估价委托程序中的委托主体

一般而言,损害赔偿估价的委托主体有这么几类型:

个别业主或企业:由受损害的业主或企业委托

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受损害的业主所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

损害实施方:由实施损害的开发商或城市建设部门委托

第三方: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

在估价实践中,除由第三方委托外,估价机构应建议最好由受损方及实施损害方共同委托为宜。双方委托可以使估价机构更好倾听双方对损害理由及引起损害表现的说明,有助于估价机构对损害赔偿有更深入的了解与判断,此外双方委托的情况下,委托人比较配合估价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提高现场勘察的深入性、全面性。此外由双方对勘察表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利于估价工作的下一步开展。

损害赔偿估价的前置程序

损害赔偿估价是技术性很强的估价活动,在某些受环境污染或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时,需要在深入了解损害的成因、影响程度方面,某些损害影响程度可能仍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估价前需要委托方完成某些前置程序。这些前置程序可能包括:

质量检验报告书

环境质量报告书

动态监测数据的报告

修复方案报告

……

上述前置程序中的报告需要由相关的监测部门出具,估价机构只有掌握了上述的监测报告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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