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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下面分别从五种模式下解读一下:
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目前现状是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以集团公司中标,由各工程公司来施工,也存在以工程公司自己名义中标,自己施工管理的情况。
2.直管模式:
此种模式下,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营改增”后对税负将有很大影响。
要开具发票,就应当有相应的合同,以来体现不同法人主体的经济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形式上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就是说项目部发生的全部施工成本、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项目全在项目上抵扣;销项税额就是工程公司开具给集团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销项减去进项就是应纳税额。同理集团公司取得的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开具给业主的发票作为集团公司的销项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这就是一个增值税的完整链条。但这样会违背建筑法,建筑法禁止转包或肢解分包,而税票的开具则突显违背建筑的经济行为。但税法则必须要求开具发票,此类问题亟待政府部门予以规范。同时这种情况可能会存在项目部和局指双重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下图:
集团公司的局指和各子公司的项目部均属于汇总纳税的范畴,局指和项目部也要预缴增值税,分别按照各计税收入和预征率计算得出,则同一个项目,局指和项目部对于同一个计价来说发生了重复预征的问题,这与组织机构的架设存在相关关系。如果不改变,则必须按税法要求来预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未来的双重预缴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如预缴的税金大于应纳税额,将增加公司税负;可能会形成集团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托管项目即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不设立局指,委托子公司代表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
在“委管模式”下集团公司要开具专用发票并收入,即集团公司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各子公司要给集团开具专用发票,与“直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4.联合体经营模式:
目前存在由联合体项目部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具发票,联合体参与各方按各自验工计价数分劈税金。
二、应对措施
1.建议首选自管模式,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如果采用局管模式,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由其中一方预缴税金。
3.应尽量减少托管及相互借用资质的经济事项,该模式下,风险最高。
4.如果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议与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发票进行结算。或者改变虚拟的经济组织联合体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可由联合体两方共同组建独立的公司完成此经济事项,但这样成本较高。
企业应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强制采取更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税的管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规范经营模式,对目前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以适合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使经营管理更规范,满足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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