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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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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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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