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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六章辅导:第6节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5 17:53:42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职业危害状况,进而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状况实施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促进企业改善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8年多来,《分类目录》已经被广大职业卫生工作人员接受。
申报机关
申报内容和申报表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方式
申报时限及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必须向县级或者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告终止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申报规定的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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