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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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特种设备概念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
5、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安全规定
7、违法行为及应负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签发第4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民爆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从业人员的资格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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