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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由于数量较多、危害程度相对不高等原因,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是规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根据《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或者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安全论证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安全预评价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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