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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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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