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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5 17:54:19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法律规范。二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挤扣、减少安全资金,降低成本,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工具、用品不齐全,陈旧落后,安全性能低,不能及时维修、保养、更新。三是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应急组织和器材。要改变建筑工程安全的被动局面,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参与建设活动的各主体方、相关方严格的、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安全投入低;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或者拆除。因此,必须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从7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这里强调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2.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建设单位不得为了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粗制滥造,或者留下建设工程安全隐患。
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要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安全投入不足的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根据这一标准,对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等的建设标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2.报送备案的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具体要求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相同。
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为了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拆除工程的技术保证水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爆破与拆除工程列为专业承包工程资质序列,并对取得该资质的具体条件、承包工程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为了保证拆除活动的安全,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拆除工程。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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