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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安全生产法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5 17:54:35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为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违者处予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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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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