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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82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5 17:54:44

第八十二讲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骗取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注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违法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分

在注册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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