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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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依法享有事故调查权,责任重大,其职责必须明确具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五项法定职责,是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来源:www.examda.com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根据对事故基本情况的分析判定,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性质作出属于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的认定。经认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确定明确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界定不同事故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条例》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定性准确、责任明晰、程序合法。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是反面教员,调查事故不仅要体现责任追究,更要总结吸取血的教训。要提出可操作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3.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对事故调查组的地位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甚至由此引发了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条例》关于事故调查组法定地位的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2)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事故调查组是统一整体。成员单位之间有时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识和意见不尽相同是正常的。这就需要建立组长负责制,成员单位应当在组长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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