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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来源:考试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四、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追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 来源:www.examda.com
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加查封、取缔的。
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
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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