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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有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消防机构
(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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