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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四、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来源:考试大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来源:考试大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1.职代会的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2.职工的监督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1.全员培训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3.矿长培训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来源:考试大
(3)职工的安全培训;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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