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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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物业公司用小区的管理规约来“处罚”,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高空抛物、坠物”立法不足。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等条款的泛用,未能查明侵权人,由该栋楼的所有住户分担,但这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仅是一种次优选择,也让很多法院背上“不作为”骂名。又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就高空抛物行为作出规定,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论处,容易带来执法困惑。再者,刑事与行政责任的界限不够清晰,什么情况下该由治安管理处罚、什么时候“由行入刑”未予明确,处罚不够统一和规范。
平心而论,近期由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在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压实审判责任;“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有利于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与“非罪”;明确“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加大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力度,有利于震慑不法行为。
尽管这份意见不乏突破,甚至还提出了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的,根据具体情形,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从性质上看仍显“先天不足”。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从长远看,还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立法,修订《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保护好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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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贺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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