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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15 18:01:54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的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领域代理行为终止,主要是(1)(2)(5)三种情况。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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