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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资料】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这将为中小学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破除教育实践中“滥用”与“不用”并存的“两难困境”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兼具“权力”“权利”与“义务”的三重属性。《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此处的“法定职权”反映出教育惩戒的“权力”属性;而“手段”作为一种主体可以采纳的方法、工具,则明显指向的是一种“可为可不为”的“权利”。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义务”属性,规定“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具体的惩戒措施。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惩戒措施是此次意见稿新增的惩戒类型。其中,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是通过命令学生从事特定行为而促使其自我反省、回归正轨的措施。此前,以上惩戒措施处于模糊地带,教师不敢使用,因为一旦使用,可能被家长和学生理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惩戒手段,也是给教育惩戒权真正装上了可操作的“抓手”。这些惩戒措施的运用,可以增加学生的自责与反省,是“教育惩戒”题中之义,当然以上惩戒措施实施需要考虑具体对象、情景的特殊性。此外,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一定得是法定教育内容以外的活动。责令家长陪读,主要是一种精神压力,对于学生而言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对于预防和矫治学生失范行为具有较大威慑力,也是较好的惩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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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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