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92)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 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髙田丁科技投资中心 (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 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 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 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发布时间:2021-11-24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 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 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 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 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