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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建设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5-22 19:48:03
 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建设
档案法制的主要内容:
立法、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诉讼、赔偿)
一、立法:
1、专业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1)《档案法》1988年颁布,1996年修改;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颁布,1999年修改;
(3)《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颁布,8章56条;
(4)《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颁布,34条;
(5)《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公布,25条;
(6)《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2005年公布,17条;
(7)《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2006年公布,25条。
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100余部。
此外:非专业的《刑法》、《文物保护法》、《会计法》、《统计法》、《保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国土资源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区划规定》、《工程质量条例》等2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内容。
2、立法的宗旨
(1)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执法:
概念:行政执法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而对行政相对管理人做出的一切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执法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及有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与的行政法律制裁。
含义:
1、行政处罚是介于刑事和行政处分之间的一种法律制裁手段,是从违法的后果来处理的。
2、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具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而进行的一种惩戒性制裁,是从违法的种类、数量来处理。
3、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处罚。                         
4、行政处罚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法定原则)
(1)处罚的依据合法;
(2)处罚的程序合法;
(3)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合法;
(4)处罚的实施单位资格合法。
2、公正原则 (过罚相当)
3、公开原则
(1)在执法上:必须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举报电话、对执法人员的约束、向社会承诺等内容公开。
(2)在立法上:
①凡制定的法规、规章必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②时间:最少一个月后实施
③听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共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四、管辖和适用
强调1: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级别管辖:县以上人民政府;
职能管辖:档案部门;
特殊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强调2: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实际是一次罚款,但不免除其他种类的处罚。
强调3:处罚年龄,人员限制
1、14周岁以下不处罚,由监护人加以管教;
2、14-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不处罚;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违法,给与处罚。
强调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出示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凭据。如果不出示证件将视为个人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就是有着装权或佩戴标志的,也必须出示证件。
(二)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后,首先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负责人签字同一方向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
(四)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通过调查,事实清楚,经集体合议,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应填写告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五)依法交代诉权和时效。
处罚前:
1、陈述权、申辩权: 告知7日后不主张,视为放弃诉权。
2、听证权:得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召开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指定非本案调查员主持听证会。
听证适用标准:
(1)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1万元以上(省);
(2)个人:3000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国家)。
听证的规范:“克林顿”伪证罪,吊销律师执照5年。不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后:
1、复议权:60日内,复议途径:本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
2、诉讼权:90日内,诉讼途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3、赔偿权:2年有效。
强调时效的关键性,如离婚时效,“15日内合法”。
(六)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载明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和依据;
4、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处罚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宣告后当成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7日内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者公告方式送达,并在送达证上标明送达方式的时间。
当事人拒不签字和接收的,采取留置方式,拍照。
三、执行
原则: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申请救济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1)15日内自觉接受行政处罚;
(2)申请复议、诉讼不停止处罚执行;
2、强制执行原则:
(1)超过15日后,每日按未缴罚款数额3%加以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①由处罚单位所在地法院执行;
②申请执行时间:90日后;
③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丧失法定诉权之后180日内。

三、执法监督
概念: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利机关、有关机关、新闻媒体等对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和评判。
内容: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3、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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