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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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使我国档案工作在社会化发展中能够逐步融入国际档案工作体系之中,遵循国际档案工作的惯例,把握国际档案工作的新动向,吸收并借鉴他国档案工作的经验和档案学先进理论,我国也必须重视参与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使我国档案工作在社会化发展中能够逐步融入国际档案工作体系之中,遵循国际档案工作的惯例,把握国际档案工作的新动向,吸收并借鉴他国档案工作的经验和档案学先进理论,我国也必须重视参与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档案工作国际合作的基本形式
(一)参加国际档案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国际档案理事会(ICA)是国际性的档案专业组织,1950年8月成立,总部法国巴黎
任务:(一)定期召开国际档案大会;建立和加强各国档案工作者之间以及档案管理有关的机构、团体之间的联系等
(二)国家间建立双边的档案工作合作关系
(三)开展国际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二、收集散失档案、解决国际档案纠纷的档案学理论基础和国际法律依据
档案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又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历史面貌的重要工具。由于战争等原因,一个国家的档案大量流失到另一些国家的现象在国际上普遍存在。为此,国际档案界一直重视研究收集散失档案、解决国际档案纠纷的档案学理论基础和国际法律依据。
(一) 收集散失档案的档案学理论基础
1、“来源原则”或“全宗完整原则”
2、职能所有权原则
任何国家都有权收回对其行政职能运转来说所必须的档案所有权。
3、主权追溯原则
新生国家独立之前所产生的档案也应该为这个国家所有
4、历史连续性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某一历史进程中产生的档案应为这个国家所有
(二)档案归还原主权国的国际进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档案遗产的原主权国为了保护其文化遗产的完整,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尊严,为了丰富档案馆藏以发展本国的科学文化和综合事业,强烈要求将流失在国外的本国档案和其他文化遗产归还原主权国。
(三)国家档案保护、归属和继承问题的国际公约
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巴黎公约》、1983年《维也纳公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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