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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的函,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负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和查询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含生产、储存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可接受风险评估,确定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生活区域及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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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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