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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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快递公司也可例举“不可抗力”,作为阻却违约事由,但关键是要看,这些情况究竟有无可能预见和控制,有无履行告知义务。翻看前些年的报道,一些快递公司已出现过物件积压现象,所以在一些电商平台上,今年年前就早早表示,春节期间要停运,商品只能从初七以后开始配送。这也说明,对于出现积压情况,快递公司是能预知,也应知情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未雨绸缪”,告知消费者这些情况呢?虽说信息封闭,商家有“旱涝保收”之利,却也有违法之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项法定权利,当然也应包括对快递积压可能的信息知情权。倘若消费者得到快递公司的积压“风险警示”,就不至于蒙在鼓里下单子,春节过完许久还在望眼欲穿地等待,某个快要被遗忘的快递。
问题:如何整治“快递积压”现象?
责编:贺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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