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20-07-13发布者:郝悦皓大小:52.50 KB 下载:0

2014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 20 分) 材料一:2012 年 12 月 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 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 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 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 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 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 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 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 2012 年 12 月 4 日电) 材料二:2014 年 1 月 7 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 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 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 2014 年 1 月 8 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 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 二、(本题 22 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 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 象(该零件价格 26 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 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 后,丙再将 26 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 26 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 26 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 13 万元送给甲。3 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 26 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 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 26 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 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戊为了使乙长 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 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 58 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 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三、(本题 22 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 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 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 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 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 期徒刑 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 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 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 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 民事诉讼? 四、(本题 22 分) 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 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 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丙付清全 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 下称 02 号房),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 20 万元, 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 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 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 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 月中旬,乙诉请法 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 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 3 月 20 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A 公司装修工张 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000 元。 5 月 20 日,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 装。5 月 30 日,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 维修业务。7 月 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 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 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 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 的哪些因素? 3.2 月 12 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五、(本题 18 分) 案情: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 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 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 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 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 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 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 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 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 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5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 20 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 2013 年 1 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 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 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 年 3 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 (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 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 赵武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该款项分 2 期支付:2013 年 6 月各支付 5 万元、2013 年 9 月 各支付 15 万元。 但至 2013 年 10 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 2013 年 10 月 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 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 8 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 大约 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 50 万元做生意 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 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 年 11 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 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 10 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 8 万元与价值 5 万元的 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 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 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 周之前(2013 年 11 月 1 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 5 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 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 5 万元, 债权到期日是 2013 年 9 月 30 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 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 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 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 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 5 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 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七、(本题 26 分) 材料一(案情):2012 年 3 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 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变更为 800 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 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 10 号公函称,王 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 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 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 600 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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